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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91证券简称:智洋创新公告编号:2022-063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增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基本情况: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刘国永先生、董事兼总经理聂树刚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赵砚青先生(刘国永、聂树刚、赵砚青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兼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陈晓
娟女士、董事兼副总经理张万征先生、副总经理鲍春飞先生、监事许克先生、核
心技术人员王书堂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拟自2022年5月23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9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520.00万元。
*增持计划进展情况:截至2022年11月22日,增持主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601647股,占公司总股本1的0.39%,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972.7884万元,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下限金额,
本次增持计划届满且已实施完毕。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的名称:董事长刘国永先生、董事兼总经理聂树刚先生、董
事兼副总经理赵砚青先生(刘国永、聂树刚、赵砚青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
兼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陈晓娟女士、董事兼副总经理张万征先生、副总经理鲍
春飞先生、监事许克先生、核心技术人员王书堂先生。
(二)截至2022年11月22日,刘国永先生直接持有公司8433412股,间
接持有公司22581811股,合计持有310152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21%;
聂树刚先生直接持有公司6521480股,间接持有公司21982189股,合计持有
1公司因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归属导致总股本增加,公司总股本由153046047股变更为153482547股。
本公告涉及的持股比例等相关数据以总股本153482547股为基准计算。285036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57%;赵砚青直接持有公司4849000股,间接持有公司13128960股,合计持有179779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71%;
陈晓娟女士直接持有1130321股,间接持有公司332800股,合计持有14631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5%;张万征先生直接持有公司493694股,间接持有公司266240股,合计持有759934股,占公司总股本0.50%;鲍春飞先生直接持有412640股,间接持有66560股,合计持有47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0.31%;
许克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80100股,间接持有16640股,合计持有2967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9%;王书堂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9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
0.13%。
刘国永先生、聂树刚先生及赵砚青先生为一致行动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合计持有公司774968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49%。
(三)在本次增持计划披露之前12个月内,刘国永先生、聂树刚先生、赵
砚青先生、陈晓娟女士、张万征先生、鲍春飞先生、许克先生、王书堂先生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
三、增持计划实施结果
截至2022年11月22日,上述增持主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股份601647股,占公司总股本0.39%,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972.7884万元,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下限金额,本次增持计划时间届满且已实施完毕。
增持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增持主体拟增持金额(万元)已增持金额(万元)已增持股份数(股)
1刘国永300-500348.6494213892
2聂树刚200-300219.8766133000
3赵砚青50-10050.120033000
4陈晓娟50-10052.726734321序号增持主体拟增持金额(万元)已增持金额(万元)已增持股份数(股)
5张万征100-150100.649058494
6鲍春飞50-10050.073333440
7许克50-10050.205030500
8王书堂100-170100.488565000
合计900-1520972.7884601647
注:各分项与合计数不符主要系四舍五入所致。
增持主体实际增持金额已完成增持计划区间下限,本次增持计划时间届满且实施完毕。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本次增持及其实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
息披露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其他说明
(一)增持主体在实施增持计划的过程中,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
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
(三)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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