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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
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了《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二、《关于实施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21〕35号)的相关要
求以及公司实施上线 SAP系统进行的合理变更,是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追溯调整已披露的各年度财务报告数据。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有效体现会计谨慎性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实施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编制的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9月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以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出具的《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9月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9月的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
四、《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出具的《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内部
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1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下页起为签署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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