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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王青川、宋学梅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87号
王青川、宋学梅:
2019年5月,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陇神戎发”)以现金2448万元收购你们合计持有的兰州三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名甘肃药业集团三元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医药”)51%股权。你们承诺三元医药2019年度至2021年度分别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6000万元、8000万元、10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下同)不低于600万元、
800万元、1000万元,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2400万元;若三元医
药在业绩承诺期每年实现的累计净利润低于承诺的累计净利润,将以现金进行补偿;在业绩承诺期限届满时,将就资产减值以现金进行补偿。
陇神戎发分别于2022年4月22日和11月14日披露的《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履行进展情况的公告》显示,你们应于2022年9月20日前向陇神戎发支付2021年度业绩补偿款434.02万元和资产减值补偿款
438.27万元,但截至目前你们仍未履行补偿义务。
1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8.6.1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7.4.1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
我部提醒你们:承诺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作出的承诺,维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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