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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300580股票简称:贝斯特公告编号:2022-050
债券代码:123075债券简称:贝斯转债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议案被否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1月7日(周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年11月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7日9:15至2022年11月7日
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陆藕东路186号公
司陆藕东路厂区408会议室
3、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曹余华先生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7名股东),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为13991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53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51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1%。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7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3991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533%;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全体董事5人,出席5人(曹余华、曹逸、郭俊新、纪志成、汪群峰);
(2)公司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3、根据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告编号:2022-041),本公司独立董事汪群峰先生受全体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11月7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截至征集结束时间(2022年11月04日下午17:00),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83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3%;反对8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4269%;反对8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57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83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3%;反对8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4269%;反对8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57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83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3%;反对8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4269%;反对8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57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2、律师姓名:吴晓丹、乔羽;
3、结论性意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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