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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核查意见(截至预留授予日)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175号文》”或“《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71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通知》(以下简称“《102号文》”)、《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178号文》”)、《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预留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以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三、本次预留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2月7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25.46元/股向符合条件的21名激励对象授予27.90万股限制性股票。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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