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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ALLBRIGHT
LAWOFFICES
锦天城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LAWOFFICES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01G20220584-3
致: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程
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
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就法律意见书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力源科技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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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1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浙
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方法等内容,《通知》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通讯方式接入会议现场参会。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
道长安北路585号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30日9:15一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30日9:15
一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与表决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参与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计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09.17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26%。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2年11月25日下午交易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以及上述股东、股
东代理人持有的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确认其参与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经由公司确
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表决的股
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107.2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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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综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916.37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4793%。
3、参与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参会的力源科技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1项议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
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中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后,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5916.37万股,同意5916.37万股,占有效
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的0%。
上述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
上述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
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
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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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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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顾功耘张文
印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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