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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二二年十二月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安排
一、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2月2日15点00分
二、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扬帆路1号展示中心会议室
三、主持人:董事长竺晓东先生现场会议议程发言人页码
一、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开始竺晓东
二、审议议案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吉理22、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2022年11张家骅3月修订)
三、参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股东
四、审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办法》竺晓东
五、以举手表决方式选举监票人竺晓东
六、对各项议案进行现场表决、投票股东
七、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出席现场会议董事在大会决议上签字竺晓东
八、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具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律师
九、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竺晓东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日
1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现由本人向股东大会提交《关于修订的议案》,请予以审议。
鉴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新增股份20400000股已于2022年11月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份变动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由
989113721股增加至1009513721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989113721元增加至
1009513721元。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89113721元。1009513721元。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989113721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009513721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A 股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A 股
989113721股。1009513721股。
第一百九十八条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第一百九十八条自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注:除上述修改条款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上信息均以辖区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定为准。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予以审议。
报告人:吉理
2022年12月2日
2议案二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2022年11月修订)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现由本人向股东大会提交《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
(2022年11月修订)》,请予以审议。
3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2022年11月修订)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协议并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公告协议主要内容。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
4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
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四条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途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5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第八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九条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条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
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
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
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首
6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
投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董事会备案查询。
第十五条募投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部
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第十六条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
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的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7(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
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12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
型产品;(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8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对募投项
目的审议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应对该项目实施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第二十四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
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9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募集资金项目变更
第二十八条募投项目应与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能
10变更。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意见。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
募投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
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说明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1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
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三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
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12(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
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六条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6日
13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予以审议。
报告人:张家骅
2022年12月2日
14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办法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办法:
一、股份和表决权
议案1-2项,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其所持本公司的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即:各位股东在对会议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后,计票时以每一股为一票表决计算。
二、议案和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要对公司第1-2项议案进行表决,第1项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2项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表决单填写和有效确认
股东在填写表决单时,在“赞成”、“反对”、“弃权”三栏中选一栏,并在该栏下打“√”,未作任何符号亦表示“弃权”。
四、会议的表决方式: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
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
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15网络投票操作流程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
布的《宁波韵升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五、监票人的产生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设监票人三人,分别由一名监事和两名股东代表担任,并由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鼓掌通过。
六、以上表决办法,由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鼓掌通过。
报告人:竺晓东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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