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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71证券简称:福石控股公告编号:2022-234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暨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本次案件涉及金额:约人民币6665629.84元
4.清偿方式:不涉及清偿赔付
5.对公司损益影响:2019年至2021年,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针对可能
面临的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合计计提预计负债34298097.63元,本案判决将导致其中部分计提预计负债冲回;同类诉讼前期已判决不涉及清偿的金额约为
6914896.63元。由于后续有其他同类索赔的判决结果尚未出具,整体影响金额需进一步评估。
6.本次判决涉及的三十六位投资者并非全部提出索赔诉求的原告,公司仍
有其他同类投资者索赔案件的判决结果尚未收到,请投资者注意风险,谨慎投资。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近日收到北京金融
法院有关前期公告的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案件之中的部分案件的一审判决书,参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重大
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投资者索赔民事诉讼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
14号】,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行政处罚。部分投资者认为该处
罚所述的虚假陈述等行为导致其投资遭受损失,并将公司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关于上述案件应披露的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至2022年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各项关于该类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6、2020-041、2020-237、
2020-246、2021-113、2021-131、2022-141、2022-214)及定期报告。本次判
决涉及的三十六名原告起诉情况分别包含在上述公告中。
3.诉讼情况
北京市金融法院于近日作出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薛岩峰、曾朝辉等三十六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各原告各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金融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4.截至目前的进展情况一审判决结束。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仲裁及诉讼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三、诉讼审理情况及对公司影响
2019年至2021年,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针对可能面临的投资者民事诉
讼索赔合计计提预计负债34298097.63元,本案判决将导致其中部分计提预计负债冲回;同类诉讼前期已判决不涉及清偿的金额约为6914896.63元。由于后续有其他同类索赔的判决结果尚未出具,整体影响金额需进一步评估。
四、备查文件
1.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74民初343号。
2.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74民初1114号。
3.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74民初1117号。
特此公告。
北京福石控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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