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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点软件: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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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点软件: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运之起始 发表于 2022-11-26 00:00:00 浏览:  58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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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
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点软件”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新点软件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092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2500000股,发行价格每股48.4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400042.5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7315.68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82726.82万元。以上募集资金业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由其出具天职业字[2021]第43391号验资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在上市时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根据该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并严格履行使用审批手续,以便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维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规定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
1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保
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根据《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预计募集资金序号项目名称预计总投资额使用额
1 基于AI、大数据的新点应用开发底座 20968.65 20968.65
2下一代智慧招采平台研发项目22979.6622979.66
3“放管服”智慧一体化平台研发项目19101.0019101.00
4跨区域、跨部门政府数字治理大平台研发项目20472.6920472.69
5“聚通用”智慧政府大数据管理平台18018.8818018.88
6住建监管服务云平台项目20476.7620476.76
7基于新技术的智能化设备及应用平台升级项目20013.9420013.94
8新点软件中央研究院项目一期70000.0050000.00
9新点软件区域运营中心建设项目37000.0037000.00
10补充流动资金60968.4260968.42
合计310000.00290000.00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公司的部分募集资金存在暂时闲置的情形。
三、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公司及子公司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计划正常实施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对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收益,更好地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投资额度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20000.00万元(其中130000.00万元为公司向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投资产品暨管理交易的额
2度)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前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及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定期存款或结构性存款等产品,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得实施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四)决议有效期自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实施方式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授权额度和决议有效期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
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六)信息披露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披露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七)现金管理收益分配
公司现金管理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优先用于补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八)关联关系说明
除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30000.00万元人民币向江苏张家港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投资产品外,公司及子公司与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3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同时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及子公司拟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的现金管理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严格筛选发行主体,选择信誉好、资金安全保障能
力强的发行机构。公司及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将选择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且购买的理财产品或进行的结构性存款不得质押。
2、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3、内审部、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六、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2022年11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90000.00万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向非关联金融机
4构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等产品。
决议有效期自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以在上述额度内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授权额度和决议有效期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公司2022年11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会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0000.00万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向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等产品。根据相关法规,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在确保募集资金安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未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相抵触,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监事会意见
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募投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谋求更多投资回报,且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及
5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关于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6(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夏静波李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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