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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体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李海明先生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或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等。公司对李海明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董事会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李海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副总裁的议案》
叶敬敏先生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或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等。公司对叶敬敏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董事会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叶敬敏先生为公司高级副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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