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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61证券简称:雅本化学公告编号:2022-073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北京雅本科技有限公司、蔡彤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104号)(以下简称
“《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北京雅本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阿拉山口市雅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蔡彤:
经查,2017年12月,你们就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与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收益保障协议
。该协议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对投资者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予以披露。你们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了上述协议,但未将上述信息通过上市公司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已告知相关机构及人员。公司将督促相关机构及人员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公司将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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