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729|回复: 0

新野纺织: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复制链接]

新野纺织: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散户家园 发表于 2022-11-18 00:00:00 浏览:  72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证券代码:002087证券简称:新野纺织公告编号:2022-040号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50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对魏学柱、陶国定、许勤芝、肖新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51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50号的具体内容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未按规定披露担保代偿情况前期,你公司为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晶)10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相关方提供反担保。2021年5月31日至6月11日,你公司代河南华晶偿还上述银行贷款10000万元。你公司未及时披露担保代偿相关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2、未按规定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
2021年度,你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894.76万元,较
2020年度下降71.58%。你公司未在2022年1月31日前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十七条规定。
3、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不恰当你公司实际控制新野县鑫发棉业有限公司、新野汇金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等规定将该2家公司纳入财务报表
合并范围,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
第一款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全面整改上述问题,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51号的具体内容
魏学柱、陶国定、许勤芝、肖新宅:
经查,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野纺织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未按规定披露担保代偿情况前期,新野纺织为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晶)
10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相关方提供反担保。2021年5月31日至6月
11日,新野纺织代河南华晶偿还上述银行贷款10000万元。公司未及时披露担
保代偿相关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二十五条规定。
2、未按规定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
2021年度,新野纺织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894.76万元,较
2020年度下降71.58%。公司未在2022年1月31日前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
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十七条规定。
3、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不恰当
新野纺织实际控制新野县鑫发棉业有限公司、新野汇金实业有限公司,但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等规定将该2家公司纳入财务
报表合并范围,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董事长魏学柱、总经理陶国定、时任董事会秘书兼时任财务总监许勤芝、
财务总监肖新宅,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魏学柱、陶国定、许勤芝对公司上
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肖新宅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魏学柱、陶国定、许勤芝、肖新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严格按照河南证监局的要求,积极落实整改并于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本次监管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7日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5-5-6 02:19 , Processed in 0.508171 second(s), 49 queries .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