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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章练塘路
666号;
张春霖,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王贤,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颖,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安水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4月27日,巴安水务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暨追溯调整的公告》,并于6月27日披露追溯调整后的2019年年度报告,调减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7228.10万元,调整金额占调整前净利润的比例为89.76%。
巴安水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巴安水务时任董事长张春霖、总经理王贤、时任财务总监孙颖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
—1—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巴安水务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张春霖、总经
理王贤、时任财务总监孙颖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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