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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来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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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来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半杯茶 发表于 2022-11-19 00:00:00 浏览:  78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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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00521-12号
致: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谷亚韬律师、刘元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同时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法参与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1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2年11月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了《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时间、
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1月18日下午14:30在长春市高新区红
旗大厦19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2年11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8日9:15-15:00。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2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223633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783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因疫情防护原因以视频形式出席本次会议。受疫情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统计,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0名,代表股份190632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569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且议案对中小投资者依法单独计票。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告中列明议案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清点、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情况。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网络投票。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统计数据。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以下议案均经本次会议的有投票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同意:207311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39%;
反对:12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1%;
3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股东轩景泉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此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 《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第2.1项情况如下:
同意:207311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39%;
反对:12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第2.2项情况如下:
同意:207311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39%;
反对:12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第2.3项情况如下:
同意:207311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39%;
反对:12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第2.4项情况如下:
同意:207311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39%;
反对:12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第2.5项情况如下:
同意:207311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39%;
反对:12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1%;
4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第2.6项情况如下:
同意:207311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39%;
反对:12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第2.7项情况如下:
同意:207311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39%;
反对:12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第2.8项情况如下:
同意:207311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39%;
反对:12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第2.9项情况如下:
同意:207311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39%;
反对:12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第2.10项情况如下:
同意:207311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39%;
反对:12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股东轩景泉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此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5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 《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同意:207311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39%;
反对:12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股东轩景泉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此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4. 《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207311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39%;
反对:12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股东轩景泉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此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5. 《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207311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39%;
反对:12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股东轩景泉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此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6.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同意:207311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39%;
反对:12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6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股东轩景泉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此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7.《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的议案》
同意:207311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39%;
反对:12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股东轩景泉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此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8.《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207311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39%;
反对:12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股东轩景泉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此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9. 《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同意:207311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39%;
反对:12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股东轩景泉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此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1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207311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39%;
7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反对:12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股东轩景泉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此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11.《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207311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39%;
反对:12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股东轩景泉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此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12.《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同意:207311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39%;
反对:12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股东轩景泉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此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1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同意:207311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39%;
反对:12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股东轩景泉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此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8关于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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