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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相关资质、专业能力和经验,具有相应的独立性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要求,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将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文川、李小荣、吴灵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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