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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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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永恒forever 发表于 2022-11-22 00:00:00 浏览:  75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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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以下简称“《171号文》”)、《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2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2022年11月21日为授予日,以5.26元/股的价格授予首次73名激励对象共计1068.31万股限制性股票。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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