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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力新: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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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力新: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枫叶 发表于 2022-12-13 00:00:00 浏览:  56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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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16股票简称:保力新公告编号:2022-073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力新”)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对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已达到披露标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案件10件,
涉诉金额共计约3985.4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88%。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案件4件(1件已判决,3件尚未判决),涉案金额合计为3666.12万元,占比为91.99%;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案件6件(2件已判决,4件尚未判决),涉案金额合计为319.33万元,占比为8.01%;
3、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判决,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统计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新增的诉讼案
件如下:
案件1: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湖北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二:徐涛
被告三:南京宏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武汉昇盛源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五:荆州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湖北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
16023881.42元;
(2)判令被告二徐涛、被告三南京宏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武汉昇
盛源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五荆州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告一清偿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5、其他
原告已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已裁定:冻结被告一、
二、三、五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6023881.42元。
案件2: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州易换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17200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因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已在公司起诉前受理了申请人刘金对苏州易换骑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作出决定书,指定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担任苏州易换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法院裁定:驳回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3: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联动天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935322元、违约金502419.53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93532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暂算至立案之日止为437291.79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5、其他
原告已向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已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7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4: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无锡果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2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0万元为基数,自
2022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暂算至立案之日为45109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5、其他
原告已向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已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统计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新增的诉讼案
件如下:
案件1: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诚良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一: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四: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73739元及逾期利息5089.1元(以173739元为本金,自2022年2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暂计至2022年8月9日为5089.1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以上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费
用合计人民币178828.1元。
4、判决情况尚未判决。
5、其他
原告已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已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一、二、三、四相应价值人民币176988.88元的财产。案件2: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豫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一: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四: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
2、案由:股东减资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49040元及逾期利息18023.38元(以549040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2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暂计至2022年8月24日为18023.38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以上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费
用合计人民币567063.38元。
4、判决情况尚未判决。
5、其他
原告已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已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一、二、三、四相应价值人民币567063.38元的财产。
案件3: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天恒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一: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四: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67794.68元及逾期利息853.66元(以167794.68元为本金,自2022年7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暂计至2022年8月31日为853.66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履行提货义务(已生产的彩盒(粉色)16960个)并支
付相应货款94976及逾期利息483.19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以上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费
用合计人民币264107.53元。
4、判决情况尚未判决。
5、其他
原告已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已裁定:查封或冻结被告一、二、三、四名下价值人民币264107.53元的财产。
案件4: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鑫鸿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四: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案由:加工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的欠模具款、货款1677673.23元及利息暂计36489元(利息以1677673.23元为基数,按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利率1.5倍自2022年1月1日暂计6个月,以后利息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在出资限额内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
4、判决情况尚未判决。
案件5: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竣铂五金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242213.75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5847.64元(违约金以242213.75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1日起按日1‰标准计算至起诉之日止);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2000元,律师费3万元,以上暂计:310061.39元。
4、判决情况
(1)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239302.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本金239302.75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8月1日起计算至所有货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财产保全申请费2070元,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975元,合计5045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82元,被告负担3963元,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5、其他
上述判决生效后双方签署了执行和解备忘录,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1)被告确认应按照上述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
(2)原告同意如被告能在2022年12月31日前清偿货款本金239302.75元的,原告可放弃被告应从2021年8月1日起至货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
利息共计13609.15元;
(3)原告同意为配合被告清偿欠款内部付款流程的需要,原告向被告提供业务往来期间的货款发票;
(4)原告同意如被告能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及时足额清偿判决书欠款本金的,仅收取被告延迟履行金4180.63元(暂计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就逾期部分原告可不再另行追索;
(5)被告确认,如未能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的,原告有权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随时申请执行;
(6)售后服务在付完本金239302.75元加延迟履行金4180.63元计
243483.38元结束后双方再商定解决。
案件6: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电气国轩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被告: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216275.2元,及以此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被告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电气国轩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未付货款216275.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6275.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4544元,保全费1601元,共计6145元,由被告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负担的上述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6145元。
5、其他
原告已向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已裁定:查封被告名下财产及到期债权,财产或债权有从权利的,查封、冻结及于从权利。查封、冻结的限额216275元,以查封物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为准。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涉诉案件中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公司将积极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法律途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相关款项的回收工作,减少坏账损失。
对于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案件,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判决,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3、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4、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5、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特此公告。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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