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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越能源:海越能源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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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越能源:海越能源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梦醒 发表于 2022-12-1 00:00:00 浏览:  57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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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解除限售、变更、终止等事项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草案)》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或股票
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
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综上,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监事:卢晓军、李航、韩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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