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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科科技:关于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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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科科技:关于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wingkuses 发表于 2022-11-28 00:00:00 浏览:  35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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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90证券简称:荣科科技公告编号:2022-069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之一
3、涉案金额:2.3亿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
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
院应诉通知书[(2022)辽1103民初420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原告: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建支行(以下简称“原告”或“盘锦银行兴建支行”)
被告一: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实业”)
被告二: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霍起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各被告就盘锦捷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锦捷能”)
所欠原告借款23000万元、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及追讨债权所发生的费用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各被告承担涉诉费用。
(三)事实和理由
1关于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2021年10月19日,原告与盘锦捷能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
1、借款金额为23000万元整(现余额23000万元);
2、借款期限一年,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
3、年利率为7.91%;
4、逾期贷款利率为合同执行利率的1.5倍;
5、复利的利率为合同执行利率的1.5倍。
同日,原告与国科实业、公司、自然人霍起三名被告就上述借款合同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均约定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欠息,经原告向其多次催收,借款人以营业收入下滑,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至今拖欠原告的借款本息。担保方国科实业、公司、自然人霍起也未能履行担保责任偿还原告欠款。
原告认为,其与各被告方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在债务人盘锦捷能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各担保方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此,原告依据《保证合同》所确定的保证责任将国科实业、公司、自然人霍起诉至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二、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诉讼(仲裁)基涉案金额(万是否形成诉讼(仲诉讼(仲裁)判决执行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本情况元)预计负债裁)进展情况
买卖合同纠纷14.7否一审一审判决未出未形成最终判决
买卖合同纠纷9.0否一审未开庭未形成最终判决
(2022)辽0727民初1260号被告(义买卖合同纠纷593.4否执行阶段县教育局)支付原告(荣科)本金593.4执行
万元及利息,荣科胜诉。
(2022)辽0302民初4350号暂未下判
买卖合同纠纷5.5否审判阶段审判阶段决
沈劳人仲字(2022)号,11月11日开劳动纠纷11.0否审判阶段审判阶段庭。
补交13个月
(2022)辽0191民初2648号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养老及3个否未开庭未开庭
11月29日开庭。
月工资
(2022)云0428民初1343号:荣科无
买卖合同纠纷7.0否执行阶段需返还预付款,支付补偿款7千元,诉执行阶段讼费减半收取。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关于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五、其他说明
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违规担保解除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因本次诉讼事宜,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
2月24日下达了(2022)辽1103民初3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公司名下招商
银行 xx 分行账户内存款。2022 年 2 月 28 日,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下达(2022)辽 1103 民初 353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公司名下建设银行 xx 支行账户内存款。法院于 2022 年 2-3 月期间陆续冻结公司招商银行 xx 分行及建设银行 xx支行账户,冻结期间招商银行账户最高余额13788533.65元,建设银行账户最高余额21989430.69元。2022年4月25日,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下达(2022)辽1103民初353号裁定书,裁定准许盘锦银行兴建支行撤回对国科实业有限公司及公司的起诉;下达(2022)辽1103民初35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2022年4月27日,上述相关冻结已解除。针对上述事项,公司与相关责任人积极沟通,并于2022年5月20日收到盘锦银行《确认函》:
基于盘锦银行与盘锦捷能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JPJ21101917565),国科实业及公司分别为盘锦银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ZPJ21101900007671、BZPJ21101900007671-01-01),因盘锦捷能借款违约而导致国科实业及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盘锦银行在此确认,截至2022年5月20日,盘锦银行与公司已达成和解,撤销公司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继续保留国科实业连带保证责任。
公司将积极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传票;
2、民事起诉状;
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
网通知书;
4、盘锦银行兴建支行《确认函》。
3关于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特此公告。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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