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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426号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8日晚间,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称你公司于近日收到盘锦市兴隆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辽1103民初4207号](以下简称《通知书》)。
《通知书》显示,2021年10月19日,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建支行(以下简称“盘锦银行兴建支行”)与盘锦捷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锦捷能”)签署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3000万元;
同日,盘锦银行兴建支行与你公司、你公司原控股股东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实业”)、霍起就上述借款合同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均约定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鉴于盘锦捷能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盘锦银行兴建支行请求法院判令你公司、国科实业、霍起就盘锦捷能前述借款、利息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你公司曾于2022年5月26日披露《关于违规担保解除完毕的公告》《2021年度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报告》)等公告,称公司已于2022年5月20日收到盘锦银行
1《确认函》,盘锦银行撤销你公司对上述借款合同的连带担保责任,公
司的违规担保责任已解除。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实并就以下事项做出书面说明:
1.请说明你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判断公司对盘锦捷能的违
规担保责任已解除的依据,你公司与盘锦银行兴建支行、盘锦捷能等方是否签订其他附加协议,是否存在其他附加条件及义务。如是,请补充披露协议内容、附加条件及义务,签订时间等信息,你公司前期未如实披露的原因;如否,请说明本次公司收到传票的原因,你公司违规担保责任是否完全解除。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律师、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专项审核报告》显示,根据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8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中汇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传媒”)同意免除2021年6月21日中汇传媒与国科实
业、你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中你公司的保证责任。请进一步说明你公司对国科实业违规担保的解除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协
议或约定,你公司及国科实业的担保是否仍负有其他义务与责任,你公司关于违规担保已全部解除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律师、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结合前述问题及答复,说明你公司目前是否构成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节严重情形,你公司是否触及我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9.4条、第9.5条规定的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24.请你公司及相关方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其他违规担保、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其他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请你公司对上述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12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辽宁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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