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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兵红箭: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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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兵红箭: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12.5)

股无百日红 发表于 2022-12-6 00:00:00 浏览:  38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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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2022年12月5日召开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按照《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对其职权范围内事宜作出决议后可授权董事会批准决定具体实施方
案。第六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
东大会不能依照法定时限召开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
露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八条召集人应当合理设置股东大会提案,保证同一事
项的提案表决结果是明确的,在一次股东大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前提条件,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互斥提案),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提案不能在一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的,应当分次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提案人应当在提案函等载有提案内容的文件中明确说明提
案间的关系,并明确相关提案是否提交同一次股东大会表决,并就表决方式的选取原因及合法合规性进行说明。
第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召集人需要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个交易日内、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
股东大会需审议存在前提关系的多个事项相关提案或者互
斥提案的,召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提示性公告除索引股东大会通知披露情况等外,内容应当与此前公告的股东大会通知一致,包括会议召开日期、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投票方式、审议议案等关键内容。召集人不得以提示性公告代替股东大会通知的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十条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普通股股东
提出临时提案情形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提案确需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十二条《公司章程》规定有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提议人,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需向会议召集人提交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要求和相关程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点,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点30分,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点。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网络投票的通知、股东身份验证、计票规则等具体要求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主持人应组织现场参会股东充分讨论议案后表决。
第十五条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
时就议案内容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质询、询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前提下,答复股东的质询、询问。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与会人员对决议结果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十八条公司对股东大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公告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说明;(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其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
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五)其他《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规
定的内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
第十九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前条所述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二十条本规则所称公告,是指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确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二十二条本规则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拟订,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附件修订对照表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条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普通股股东提出临时提案情形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
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新增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后续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第十一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提新增
案确需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第十二条……
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要求和相关程序,按照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要求和相关程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号——股东大会》的相关规定办理。1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利,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大会提供便利,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明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互联网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
当日下午3∶00。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点,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大会的,视为出席。点30分,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通知、股东身份验证、计票规则等结束当日下午15点。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具体要求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东大会的,视为出席。会网络投票实施细》的相关规定执行。网络投票的通知、股东身份验证、计票规则等具体要求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第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十六条公司对股东大会决议应及时公告,第十八条公司对股东大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五)其他《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五)其他《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股东大会》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规定的内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条本规则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日第二十二条本规则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
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以后者的规定为准,公司应及时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订本规则。修改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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