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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2〕1113号关于对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湘潭市韶山西路309号步步高大厦;
王填,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刘亚萍,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师茜,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步高”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步步高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413.21万元,步步高未在2021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迟至2022年4月23日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及致歉公告》。
步步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5.1.1条的规定。
步步高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填、财务总监刘亚萍、董事会秘书师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
5.1.9条的规定,对步步高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对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
填、财务总监刘亚萍、董事会秘书师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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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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