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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相关从业资格,能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公允、客观地发表审计意见,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我们对公司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贺军刘海波林丹丹
2022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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