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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科科技: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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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科科技: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核查意见

wingkuses 发表于 2022-12-7 00:00:00 浏览:  53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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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荣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科科技”或“公司”或“上市公司”)2021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针对贵部下发的《关于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426号)
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问题1.请说明你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判断公司对盘锦捷能的违规担保
责任已解除的依据,你公司与盘锦银行兴建支行、盘锦捷能等方是否签订其他附加协议,是否存在其他附加条件及义务。如是,请补充披露协议内容、附加条件及义务,签订时间等信息,你公司前期未如实披露的原因;如否,请说明本次公司收到传票的原因,你公司违规担保责任是否完全解除。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律师、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判断公司对盘锦捷能的违规担保责任已解除的依据,公司与盘锦银行兴建支行、盘锦捷能等方是否签订其他附加协议,是否存在其他附加条件及义务。
经核查,上市公司对盘锦捷能的违规担保责任背景及解除过程如下:
2021年10月19日,根据公司原控股股东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实业”)与原实际控制人何任晖安排,公司与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建支行(以下简称“盘锦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公司为盘锦捷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锦捷能”)向盘锦银行取得的流动资金贷款23000.0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
因盘锦捷能在贷款期间欠息,盘锦银行于2022年1月向盘锦市兴隆台区人
1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国科实业(另一担保方)及自然人霍起就盘锦捷能
所欠盘锦银行借款2300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及追讨债权所发生的费用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2年4月25日,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出具(2022)辽1103民初353
号裁定书,裁定书显示根据原告盘锦银行申请,法院已准许其撤回对公司、国科实业的起诉;2022年5月20日,盘锦银行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已与荣科科技达成和解,撤销公司的连带担保责任。上市公司在本项违规担保责任的解除过程中,与盘锦银行兴建支行、盘锦捷能等方未签订其他附加协议,不存在其他附加条件及义务。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5月26日出具的《2021年度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公司于2021年形成的包括对盘锦捷能的违规担保责任在内的三笔违规对外关联担保责任均已解除。
二、本次公司收到传票的原因,公司违规担保责任是否完全解除。
2022年12月1日,公司收到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
本次公司收到传票的原因如下:
“2022年1月26日,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受理盘锦银行与国科实业、公司、霍起保证合同纠纷,案号为(2022)辽1103民初353号。后经当事人同意,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准许盘锦银行撤诉,并于2022年4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对国科实业、公司的撤诉裁定及解除保全裁定书。该案审结后,被告霍起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于2022年9月27日裁定发回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并于10月14日立案重审,案号为(2022)辽1103民初
4207号。由于立案庭工作人员系统操作失误将原审当事人全部导入(2022)辽1103
民初4207号案件信息中,导致向公司错误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公司不是(2022)辽1103民初4207号案件的当事人。”公司对盘锦捷能的违规担保责任已完全解除。
三、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于2022年5月5日至20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获取并查阅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上市公司企业
2信用报告、获取并查阅了公司提供的违规对外担保相关借款合同、已解除担保合
同的调解、确认文件,获取荣科科技管理层、国科实业、何任晖关于或有事项的声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回复及《关于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之回复及
《2021年度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关于违规担保解除完毕的公告》,获取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上市公司出具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
《2021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等文件。
针对本次贵部下发的《关于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保荐机构补充核查了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及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
荣科科技企业信用报告,并对荣科科技相关高管进行了访谈。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上市公司系根据盘锦银行2022年5月20日出具的书面文件确认盘锦银行已撤销公司的连带担保责任。上市公司在解除对盘锦捷能违规担保责任的过程中,与盘锦银行兴建支行、盘锦捷能等方未签订其他附加协议,不存在其他附加条件及义务。公司本次收到传票系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系统操作失误导致,公司对盘锦捷能的违规担保责任已完全解除。
问题2.《专项审核报告》显示,根据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8日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中汇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传媒”)同意免除2021年6月21日中汇传媒与国科实业、你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中你公司的保证责任。请进一步说明你公司对国科实业违规担保的解除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协议或约定,你公司及国科实业的担保是否仍负有其他义务与责任,你公司关于违规担保已全部解除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律师、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经核查,上市公司上述违规担保责任背景及解除过程如下:
2021年6月21日,根据国科实业、何任晖安排,公司与债权人中汇传媒有
3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传媒”)、债务人国科实业签订《保证合同》,为国科
实业应付中汇传媒10629666.00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
10629666.00元本金及利息。
因国科实业未按期偿还债务,中汇传媒于2021年12月向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022年4月28日,中汇传媒、国科实业、陈晔、陈春国和上市公司达成和
解并签署了《协议书》,五方约定由国科实业履行还款义务,由陈晔、陈春国承担保证责任,并同意在法院出具调解书后,免除上市公司的保证责任。
2022年4月28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出具(2022)辽0103民初1450
号《民事调解书》,经法院调解,债权人中汇传媒已同意免除前述《保证合同》中上市公司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国科实业对本纠纷之债权人中汇传媒仍负有还款相关责任及义务。
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于2022年5月5日至20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获取并查阅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信息,上市公司企业信用报告、获取并查阅了公司提供的违规对外担保相关借款合同、已解除担保合
同的调解、确认文件,获取荣科科技管理层、国科实业、何任晖关于或有事项的声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回复及《关于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之回复及
《2021年度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关于违规担保解除完毕的公告》,获取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上市公司出具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
《2021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等文件。
针对本次贵部下发的《关于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保荐机构补充核查了荣科科技企业信用报告并对荣科科技相关高管进行了访谈。
根据保荐机构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取得的相应证据,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对国科实业向债权人中汇传媒提供违规担保的解除不存在其他应披露
未披露的协议或约定,公司对国科实业的担保不负有其他义务与责任,公司关于
4违规担保已全部解除的披露真实、准确。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建磊赵胜彬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12月7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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