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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特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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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特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金股探 发表于 2022-12-20 00:00:00 浏览:  68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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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吴飞舟宋俊德张美珩王德明张权利唐国琼
全体监事签字:
孙永胜廉慧张健陈立勇张景松
全体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魏星咸海丰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1目录
释义....................................................3
第一节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4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4
二、本次发行概要..............................................6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10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12
第二节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14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14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15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15
第三节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17
第四节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18
第五节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19
第六节备查文件..............................................24
2释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公司/发行人/思特奇指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指《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指股票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主承销商指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信证券
发行人律师/律师指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审计机构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机构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A 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3第一节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2021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相关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公司上述董事会决议已于2021年4月15日公告。
2021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相关内容的议案,由于上述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上述董事会决议已于2021年6月2日公告。
2022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将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授权有效期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批复有效期届满日。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上述董事会决议已于2022年6月25日公告。
2022年11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如果有效申购不足,可以启动追加认购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上述董事会决议已于2022年11月10日公告。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42021年5月10日,公司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已于2021年5月11日公告。
2022年7月12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授权有效期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批复有效期届满日。公司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已于2022年7月13日公告。
(三)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2022年1月20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该事项已于2022年1月20日公告。
2022年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向公司核发了“(证监许可〔2022〕411号)”《关于同意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该事项已于2022年3月4日公告。
(四)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12月13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B11646 号),截至 2022 年 12 月 13 日止,财信证券已收到特定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人民币606203763.22元。
2022年12月14日,财信证券将扣除承销费用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
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 12 月 14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B11647 号),思特奇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6203763.22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0069309.4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6134453.79元。其中:股本为
人民币75492374.00元,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为人民币520642079.79元。
5(五)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2年12月6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不低于7.15元/股。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
中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8.03元/股,发行价格为发行底价7.15元/股的112.31%。
(三)发行数量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5000万元(含本数),拟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75492374股(含本数)。拟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发行底价,且由于本次发行审核通过后公司实施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及“思特转债”(债券代码:123054)转股,公司的总股本由《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中的
209910067股增加至报送本次发行方案时的251641248股,拟发行数量上限相
应从61464927股(含本数)增加至75492374股(含本数),拟发行数量上限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6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75492374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即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
30%,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
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
(四)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06203763.22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
10069309.4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96134453.79元。
(五)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2名,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获配股数获配金额限售期序号发行对象名称
(股)(元)(月)
1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68493150549999994.506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99922456203768.726
合计75492374606203763.22-
(六)限售期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由于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地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八)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情况
7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于2022年11月24日向深交所报送《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及《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名单》”),符合发送认购邀请文件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共计82名,具体包括:截至2022年11月18日公司前15名股东(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0
家、证券公司10家、保险机构投资者5家、其他已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32家。
在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的见证下,发行人、主承销商于2022年12月5日收盘后以电子邮件或邮寄的方式向上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82名投资者
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
自本次《发行方案》及《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名单》报备深交所后至本次
发行簿记前(即2022年12月8日8:30时前),发行人、主承销商合计收到9名新增投资者表达的认购意向,发行人、主承销商在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的见证下,向后续表达了认购意向的9名新增投资者补发了《认购邀请书》。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
1北京理享家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浙江韶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陈蓓文
5 UBS AG
6庄丽
7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深圳嘉石大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9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
经主承销商及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核查,本次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
8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
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询价对象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2、申购报价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认购时间内(2022年12月8日8:30-11:30),经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现场见证,主承销商共收到4名投资者提交的《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报价单》(以下简称“认购报价单”)。经主承销商和发行见证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效报价及相关附件,为无效报价;其余3名投资者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关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认购保证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均为有效报价。
投资者有效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申购金额是否缴纳序号投资者名称(元/股)(万元)保证金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0311600不适用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925400不适用
3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8.1055000是
3、获配情况
依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根据《发行方案》《认购邀请书》中关于认购对象和认购价格的确认原则,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获得配售情况。确定本次发行价格8.03元/股,发行股数75492374股,募集资金总额606203763.22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2家。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月)
1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68493150549999994.506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99922456203768.726
9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05700838787Q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楼3层301-2
注册资本226142.36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
存储服务(不含数据中心、呼叫中心);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
信息技术外包、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接受金融经营范围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知识流程外包(法律、行政法规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项目投资;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获配股数(股)68493150限售期6个月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77433812A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经营范围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6999224限售期6个月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10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内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亦无关于未来交易的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竞价申购结果,主承销商和发行见证律师对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1、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其用以参与
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的规定,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四)关于发行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
11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
论如下: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序号发行对象名称投资者分类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1 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 C4 级普通投资者 是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是经核查,上述2名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五)关于发行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参与本次发行询价申购的各发行对象在提交《认购报价单》时均做出承诺:
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我方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我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承诺认购对象的资金来源以及本次认购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认购对象所在行业的监管规定。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发行对象具备履行本次认购义务的能力,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保荐代表人:徐行刚、宋一宁
项目组成员:肖劲、吴双麟、谭舞山、李旻昱、童翔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 号滨江金融中心 T2
住所:
栋(B 座)26 层
12联系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2层
电话:0731-84403385
传真:0731-88954643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刘继
经办律师:田璧、孟庆慧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电话:010-65890699
传真:010-65176801
(三)审计机构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杨志国
经办会计师:单大信、李星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2558
(四)验资机构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杨志国
经办会计师:单大信、李星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2558
13第二节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限售股数(股)股东性质
(股)(%)
1吴飞舟7478240529.7256086803境内自然人
北京中盛华宇技术合境内非国有法
243324301.72
伙企业(有限合伙)人
3王剑27082001.08境内自然人
4姚国宁25376941.01境内自然人
北京中盛鸿祥技术合境内非国有法
514944430.59
伙企业(有限合伙)人
6徐正13590000.54境内自然人
7王杏华12068000.48境内自然人
北京天益瑞泰技术合境内非国有法
811314160.45
伙企业(有限合伙)人
9郭旭11205980.45境内自然人
10赵晓岩8880000.35境内自然人
合计9156098636.3956086803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示意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示意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限售股数(股)股东性质
(股)(%)
1吴飞舟7478240522.8656086803境内自然人
境内非国有法
2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6849315020.9468493150
人北京中盛华宇技术合伙境内非国有法
343324301.32企业(有限合伙)人
4王剑27082000.83境内自然人
5姚国宁25376940.78境内自然人
北京中盛鸿祥技术合伙境内非国有法
614944430.46企业(有限合伙)人
7徐正13590000.42境内自然人
8王杏华12068000.37境内自然人
北京天益瑞泰技术合伙境内非国有法
911314160.35企业(有限合伙)人
14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限售股数(股)股东性质
(股)(%)
10郭旭11205980.34境内自然人
合计15916613648.6512457995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最终以新增股份
登记到账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获配股份登记在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名下,本次获配的资产管理计划无进入公司前十名股东的情形。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75492374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吴飞舟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程度的增长,营运资金会得到有效补充。同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能有效缓解公司债务压力,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公司的财务结构,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提升公司偿债能力,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 PaaS 平台技术与应用项目、城市数字经济中台项目、
物联网研发中心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上述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
15理结构。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发行不会
对公司现行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公司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
16第三节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
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11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次发行股票发行
方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本次发行对象的确定及定价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关于各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方面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17第四节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制作和签署的《认购邀请书》、《认购报价单》、《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及
募集资金总额等发行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发行人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认购对象认购股份的登记手续,以及向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注册资本增加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8第五节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19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徐行刚宋一宁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刘宛晨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20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田璧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刘继孟庆慧年月日
21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单大信李星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杨志国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年月日
22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单大信李星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杨志国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年月日
23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文件;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
查报告、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3、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
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4、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查询地点投资者可到公司办公地查阅。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6号14层
电话:010-82193708
传真:010-82193886
三、查询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以下无正文)2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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