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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股份:关于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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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股份:关于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枫叶 发表于 2022-12-13 00:00:00 浏览:  57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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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11证券简称:金盾股份公告编号:2022-061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2月13日(周二)下午14: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13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工业区金盾股份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淼根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55907005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8.81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
1149300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1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人,代表股份409769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01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409769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0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人,
代表股份409769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013%。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80884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2.1570%;反对278185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84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31584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1118%;反对278185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88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80884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2.1570%;反对
278185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84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31584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1118%;反对278185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88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80884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2.1570%;反对278185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84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31584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1118%;反对278185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88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向曙光、沈逸凡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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