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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59 股票简称:ST新研 公告编号:2022-067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通过自查及内部梳理,发现前期控股子公司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日宇航”)存在应披露而未及时披露的重大诉讼案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对明日宇航涉及的应披露诉讼事项进行补充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一、前期应披露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案件1:原告明日宇航诉被告成都海志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海志合”)的不当得利纠纷案
1、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案于2022年4月13日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6月17日正式立案,案号为(2022)川0105民初12262号,涉案金额3308.28万元,
2022年11月4日一审已开庭审理,截止目前本案尚未判决。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明日宇航
被告:成都海志合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3308.28万元及其利息108805.66元(利
息以本金3308.28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4月12日,此后按此标准计算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合计33191605.66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是原告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双方在2012年至2018年期间发生了多笔采购交易。在此期间,原告累计向被告支付了至少
287202612.76元。后原告经审计发现,其中至少3308.28万元汇款没有任何根据。2022年3月11日,经原告要求返还上述3308.28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成都海志合对应明日宇航转账明细》,称其收到原告支付的款项后,在
2012年12月28日至2016年4月14日期间,受时任原告董事长韩华的指令,将
3308.28万元汇入了韩华指定的账户。
2015年8月28日,原告名称由“什邡市明日宇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
“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认为,依据《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原告向被告支付
3308.28万元并非业务款项,被告无任何法律根据取得该款项,因此被告应当
返还原告3308.28万元及其利息108805.66元(利息以本金3308.28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4月12日,此后按此标准计算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合计33191605.66元。
综上,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2:原告明日宇航诉被告四川海志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志合贸易”)的不当得利纠纷案
1、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案于2022年4月13日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6月17日正式立案,案号为(2022)川0105民初12266号,涉案金额7327.62万元,
2022年11月4日一审已开庭审理,截止目前本案尚未判决。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明日宇航
被告:海志合贸易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73276235元及其利息240997.4元(利息
以本金73276235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4月12日,此后按此标准计算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合计73517232.4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是原告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双方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发生了多笔采购交易。在此期间,原告累计向被告支付了至少197168946元。后原告经审计发现,其中至少73276235元汇款没有任何根据。
2022年3月11日,经原告要求返还上述73276235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
《四川海志合对应明日宇航转账明细》称其收到原告支付的款项后,在2016年
11月18日至2018年6月8日期间,受时任原告董事长韩华的指令,将
73276235元汇入了韩华指定的账户,无实质性交易。
原告认为,依据《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原告向被告支付的
73276235元均非业务款项,被告无任何法律根据取得该款项,因此被告应当
返还原告73276235元及其利息240997.4元(利息以本金73276235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4月12日,此后按此标准计算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合计73517232.4元。
综上,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3:原告明日宇航诉被告四川中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中地”)买卖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案于2022年4月13日向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
5月17日正式立案,案号为(2022)川0193民初6743号,涉案金额为3848.1万元,2022年9月30日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93民初6743号之一,法院裁定因明日宇航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明日宇航就此案已于2022年11月15日再次进行起诉,2022年11月22日,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出具先行调解告知书,明日宇航表示不进行调解,直接转立案,目前尚未收到法院的立案通知书。
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在《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已披露对本案法院已正式受理并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回复。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明日宇航
被告:四川中地诉讼请求:
(1)终止原、被告于2017年8月12日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
SCCBD1171212-1097N);
(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3848.1万元货款及其利息(利息以本金3848.1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2日,原、被告签订《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
SCCBD1171212-1097N)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五坐标车铣复合中心M150/8000、
五坐标车铣复合中心M125/10m、五坐标车铣复合中心M120/6000、五坐标车
铣复合中心M60/3000各一套, 同时负责安装和调试,总价款为12776.5万元;
并约定由被告送货到原告处,费用由被告承担。随后,原告付清了全部货款,但被告仅向原告交付了五坐标车铣复合中心M125/10m、五坐标车铣复合中心
M120/6000、五坐标车铣复合中心M60/3000各一套。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拒不交付剩余一套价值3848.1万元的五坐标车铣复合中心M150/8000。
2021年7月7日,被告名称由“四川中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变更为“四川中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认为,被告逾期拒绝交付货物,构成严重违约,依据《民法典》第
580条规定,原告有权请求终止双方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并请求被告返还
原告3848.1万元货款及其利息(利息以本金3848.1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
综上,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4:原告明日宇航与被告四川中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航兴盛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航兴盛”)买卖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案于2022年4月13日在什邡市人民法院正式立案,案号(2022)川0682诉前调416号,涉案金额5718.89万元,本案于2022年10月11日开庭审理,
2022年10月20日下发案号为(2022)川0682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书》。
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在《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已披露对本案法院已正式受理并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回复。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明日宇航
被告:四川中地北京航兴盛
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代理采购合同》(合同编号SCCBDS170407-3005)和《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SCCBDS170407-
3005-2);
(2)判决被告航兴盛公司返还原告5040万元货款及其利息(利息以504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
(3)判决被告航兴盛公司向原告支付518.89万元违约金;
(4)判决被告四川中地对被告航兴盛上述2-3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判决被告四川中地返还原告160万元货款及利息(利息以16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
(6)本案件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7日,原告作为买方,被告北京航兴盛作为卖方,被告四川中地作为代理人,三方签订《代理采购合同》(合同编号:
SCCBDS170407-3005)约定买方通过代理人向卖方采购设备,合同总价
10377.8万元,交货期限为2018年10月31日,超过7天以上延迟交货,卖方应付
给买方每星期按迟交货物总值的0.5%的迟交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迟交货物总值的5%;代理人有义务督促卖方按合同履行供货义务;产生争议时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7月20日,三方又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
SCCBDS170407-3005-2)约定将《代理采购合同》付款方式变更为:签订合同
后买方支付5040万元,验收合格后支付5337.8万元。三方一致确认买方已实际向卖方支付5200万元,根据上述变更约定,卖方应退还买方160万元,买方同意卖方将应退还的160万元直接退还至代理人账户中。
2021年7月7日,被告中地公司名称由“四川中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变更
为“四川中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认为,被告航兴盛公司逾期拒绝交付货物,构成严重违约,依据《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原告有权解除《代理采购合同》和《合同补充协议》并要求被告航兴盛公司返还5040万元货款及其利息(利息以本金504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518.89万元(10377.8万元*5%)。
被告中地公司作为代理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督促义务,存在严重的过错,应对被告航兴盛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被告中地公司收取被告航兴盛公司退还的160万元货款后未向原告返还,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中地公司返还160万元货款及其利息(利息以本金16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
全部还清之日止)。
综上,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判决情况2022年10月20日什邡市人民法院出具(2022)川0682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27745元,由原告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有未决小额诉讼金额合计450万元(不含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金额)。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重大诉讼公司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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