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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08 证券简称:*ST 吉药 公告编号:2022-134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0202200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4)。
2022年12月8日,公司收到证监会吉林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证监处罚字〔2022〕3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公司目前收到的《告知书》不是最终结果,最终结果以吉林证监局出具正式决定书为准。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军先生、许蔚先生: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药控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吉药控股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年8月至2021年4月期间,吉药控股及其子公司因融资租赁、担保、金融借款、民间借贷等事项,发生重大诉讼6起,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诉金额为
80401.92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95.83%,吉
药控股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相关重大诉讼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中民投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诉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药控股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药业)、吉药控股、孙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进行立案,涉诉金额为4511.54万元。2020年8月14日,吉药控股签收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2020年11月12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沪0101民初10784号民事判决书。
2020年10月26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通化分行诉金宝药业、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吉药控股、远大康华(北京)医药有限公司(吉药控股控股子公司)、孙军、徐文娟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案进行立案,涉诉金额为28384.76万元。2020年11月4日,吉药控股签收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3月
15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5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
2020年7月1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诉吉药控股、长春普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吉药控股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普华制药)、金宝药业、孙军、徐文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立案,涉诉金额为25239.18万元。2020年11月27日,吉药控股签收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3月1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1民初
1317号民事判决书。
2021年3月9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梅河口市支行诉金宝药业、吉药控股、孙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立案,涉诉金额为3118.97万元。2021年3月30日,吉药控股签收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5月19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05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
2021年2月1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诉吉药控股、普华制药、金宝药业、孙军、第三人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有
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立案,涉诉金额为11381.71万元。2021年4月
1日,吉药控股签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7月6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01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
2021年2月4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
春分行诉金宝药业、吉药控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立案,涉诉金额为
7765.76万元。2021年4月15日,吉药控股签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8月2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
院作出(2021)吉01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
迟至2021年4月24日,吉药控股才发布《关于公司、公司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涉及诉讼、仲裁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披露上述6起重大诉讼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第七十一条第二项,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8.6.3条的规定,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属于重大事件,吉药控股应当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披露重大诉讼发生情况,吉药控股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法律文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吉药控股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吉药控股的上述
违法行为,吉药控股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孙军,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工作和信息披露事务,知悉、参与相关重大诉讼事项,未组织吉药控股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总经理许蔚,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孙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三)对许蔚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1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吉林
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及其子公司上述6笔诉讼相对应本金、利息、罚息均已体现在定期报告中,不涉及财务报表的变更。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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