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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宁健康: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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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宁健康: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粤港游资 发表于 2022-11-25 00:00:00 浏览:  59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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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
查意见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和《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实际获授股票期权的812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为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上述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1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1月25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12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13173.28万份股票期权。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2
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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