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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ST 曙光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2-120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梁健湛的诉讼请求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属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生效判决结果目前尚无法确定。原告梁健湛是否提起上诉,存在不确定性。
2022年12月9日,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曙光股份”)收到了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
6日作出的公司股东梁健湛诉与公司决议有关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辽0604民初882号】(下称:“梁健湛案”)现就梁健湛案案件进展情况和该案件一审判决书主要内容予以如下公告: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号:(2022)辽0604民初882号
原告:梁健湛
被告:辽宁曙光股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贾木云、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能”)、于晶、姜鹏飞、李永岱、刘红芳、周菲
诉讼机构: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丹东市振安区
有关诉讼基本情况:曙光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曙光股份股东梁健湛向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对被告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了诉讼,并将此次临时股东大会七名召集股东列为第三人。要求法院撤销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该案件已于2022年9月28日,
在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于2022年12月6日作出了驳回梁健湛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
二、诉讼的事实、理由、请求
(一)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1、原告诉称:
(1)第三人不具有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案涉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中,贾木云、姜鹏飞、刘红芳实际上是通过融资融券信用账户持有公司股票,因此应当依法通过相关证券公司行使权利。该股东不具有以自己名义行使提案权和股东大会召集权的法律资格。
(2)案涉股东大会召集程序违反了法律及公司章程关于对临时
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3)涉案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存在明显瑕疵,原告诉请撤销应予以支持。涉案临时股东大会实际召开地址与实际地址不一致。
2、被告辩称:
(1)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无异议。
(2)不同意第三人的答辩意见。
3、第三人述称:
(1)梁健湛主张的召集人未履行前置程序的事实不成立。第三
人等召集人依法履行了自行召集案涉股东大会的全部前置程序,案涉股东大会自行召集程序合法有效。
(2)梁健湛主张“案涉股东大会因会议地点变更且未设置会议变更指引,未履行公告义务剥夺参会股东的投票资格”与事实不符。
会议地点会议室的调整且未设置会议室变更指引并不影响股东参会和行使股东投票表决权利。
(3)梁健湛主张“案涉股东大会召集程序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事实不符。召集人具备曙光股份股东资格并有权召集案涉股东大会,案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案涉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系列纠纷案件应当合并审理。
(二)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请求如下:
1.撤销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由被告曙光股份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三、诉讼进展情况
2022年12月9日,公司收到了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6日做出《民事判决书》(2022)辽0604民初882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驳回原告梁健湛的诉求请求。
2.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梁健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诉前保全情况
公司股东梁健湛诉与公司决议有关纠纷案件【案号:(2022)辽
0604民初882号】,无诉前保全情况。五、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关纠纷案件相关的诉
讼仲裁事项
(一)贾木云、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诉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
2022年7月6日,原告公司股东贾木云、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
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向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对被告辽宁曙光
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了诉讼并要求:1.判决确认公司202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2.判决公司及时办理董事、监事及法
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将公司控股股东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案号:(2022)辽0604民初892号】该案件已于2022年10月12日,在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案件处于正在审理状态。
(二)公司董事吴满平诉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
2022年8月23日,原告吴满平向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对被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了诉讼并要求:1.裁定第三人贾木云、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能”)、于晶、姜鹏飞、李永岱、刘红芳、周菲自行召集的2022年辽
宁曙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股份”)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禁止曙光股份及第三人实施股东大会决议、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2.裁定限制贾木云、中能、于晶、姜鹏飞、李永岱、刘红芳、周菲所持曙光股份股票的表决权,限制其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
同时,将公司贾木云、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能”)、于晶、姜鹏飞、李永岱、刘红芳、周菲列为第三人。【案号:(2022)辽0604民初916号】
2022年9月5日,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根据吴满平诉讼行为
保全的申请,裁定在本案终审裁决文书生效前禁止实施股东大会决议,禁止依据股东大会决议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该案件已于2022年10月17日,在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案件处于正在审理状态。
(三)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
2022年5月12日,曙光股份控股股东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撤销2022年5月5日以“曙光股份”名义作出的股东自行召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依法判令禁止被告
执行于2022年5月5日以“曙光股份”名义作出的股东自行召集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案号:(2022)京0105民初47041
号】
目前该案尚未开庭审理。六、本次公告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目前,本次案件即公司股东梁健湛诉与公司决议有关纠纷的案件【案号:(2022)辽0604民初882号】已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是否上诉,上诉后最终的审理结果如何都将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七、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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