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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通源石油的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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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通源石油的监管函

韶华流年 发表于 2022-12-16 00:00:00 浏览:  46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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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96号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签署暨对外投资的公告》,向北京一龙恒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龙恒业)增资3000万元并签订《增资协议》,一龙恒业及相关方承诺一龙恒业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500万元、4800万元及5100万元。2018年8月17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再次向一龙恒业增资2000万元,湖州贤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州贤毅)等共同参与本次
增资并签订《增资协议》,一龙恒业及相关方承诺一龙恒业2018年度、
2019年度及2020年度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750万元、6750万元及7750万元。2019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
承接湖州贤毅未缴付的出资额,一龙恒业及相关方对湖州贤毅的业绩承诺与补偿义务转至你公司。2021年10月20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一龙恒业2020年度审计报告,一龙恒业2020年净利润为-19515.77万元,未能完成业绩承诺。
(一)一龙恒业业绩承诺进展信息披露不及时
1自一龙恒业及相关方作出业绩承诺以来,你公司未在2018年、
2019年、2020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一龙恒业业绩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一龙恒业及相关方未完成2020年业绩承诺,你公司董事会未召开董事会单独审议一龙恒业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数据的差异情况,未在当年年报中披露前述事项,直至2021年11月5日才披露《关于参股子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未完成的提示性公告》。
(2)增资一龙恒业信息披露不完整
2018年8月17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但该
公告未披露一龙恒业《增资协议》约定的一龙恒业及原股东应于业绩承诺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6个月内完成业绩补偿相关条款。
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一龙恒业业绩承诺进展的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8.6.1条第二款,《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7.4.5条第二款、7.4.6条的规定。你公司信息披露不完整的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2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12月16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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