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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集瑞联合重工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其子公司合称“本集团”)的独立董事,我们对为集瑞联合重工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集团对集瑞联合重工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在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形成,并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风险可控,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也符合本集团及全体股东利益。
2、上述财务资助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未发现有损害本集团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独立董事:
杨雄张光华吕冯美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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