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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61号)。为确保本次发行顺利进行,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的授权,在发行注册批复有效期内,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总裁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如果有效申购不足,可以启动追加认购程序或中止发行。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授权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本次发行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相关授权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江百灵葛洪义郑洪河
2022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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