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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高新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研究和核实了公司提供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有关议案与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开、公正、客观原则,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拟调增2022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增加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交易事项定价公允。上述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同意增加公司2022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关于全资子公司拟与关联方签订工程总承包(EPC)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本次湖北路桥拟与关联方湖北联投光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就光谷东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域综合开发项目投资合作方和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签订 EPC 合同,湖北路桥作为承包人,负责 EPC 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共配套建设工程和生态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湖北路桥承接部分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定价标准由前期招标流程确定,最终定价为按湖北省市现行消耗量定额及清单计价规范取全费计算下浮 7.00%,联合体其他成员承接项目均按照此标准执行,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2)该项目工程计量和实际支付等合同条款均遵循市场化操作原则,且优于同类一般交易的支付条件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
(3)本次拟发生关联交易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本次关联交易的投票权。
(4)同意湖北路桥与关联方湖北联投光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就光谷东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域综合开发项目投资合作方和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签订 EPC 合同,以及后期根据工程设计、采购、施工需要另行签订单项合同。提请公司后续根据施工建设进度及施工合同的约定,积极跟踪工程回款情况,保证公司合法利益,切实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东湖高新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金明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东湖高新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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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王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扫描全能王
东湖高新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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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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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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