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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层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层成
员选聘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经理层选聘机制和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经理层选聘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专业能力,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依法依规依纪。
第三条公司党组织对经理层选聘起领导和把关作用,组织人选推荐、测试、考察等工作,对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经理层成员选聘工作方案、选聘程序、资格标准、人选等进行前置研究。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负责制定公司经理层
成员选聘管理制度、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层成员。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经理层成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按照公司章程应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公司经理层成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自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经得起风浪考验。
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把建设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一流企业作为职业追求。
(二)具有强烈的创新意识,勇于变革、开拓进取,持续推进企业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不断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三)具有较强的治企能力,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掌握
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法规,有战略思维、法治理念、专业思维、,懂经营、会管理、善决策,注重团结协作,善于组织协调,能够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四)具有正确的业绩观,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正确处理当期效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湖北省实施办法,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谨慎用权,廉洁从业。
第七条公司经理层成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相关的经济、管理、法律、党群等工作经历。
(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
第三章选聘、退出流程
第八条经理层成员选聘主要采取内部推选、外部交流、公开遴选等方式,也
可以采取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
第九条经理层选聘工作应在充分酝酿和沟通的基础上拟定工作方案。结合公
司经营发展实际和经理层配置需要,经党组织综合过往考核评价、一贯表现、人岗相适等情况,运用各类方式全面考察人选素质、能力、业绩和廉洁从业等方面情况,确定考察对象,提出启动经理层选聘工作意见,就经理层选聘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形成工作方案。
第十条根据党组织推荐意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董事会对人选进行审议并作出聘任决定,签订岗位聘任协议。
第十二条经理层成员任期届满后,经考核认定胜任现职的,予以续聘。
第十三条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终止任期,按有关规定及时解
聘或转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
第十四条与经理层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
姻亲关系的,工作中应实行任职回避。第十五条经理层成员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自然免职。达到转岗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岗或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延迟转岗或退休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第十六条经理层成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经理层成员因责任追究、违法违纪,根据情况严重程度,及时采取
辞职、降职、免职(解聘)、撤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八条经理层成员自愿辞职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由公司党组织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经理层成员退出后,应继续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党群人事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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