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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新制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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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新制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月牙儿 发表于 2022-12-9 00:00:00 浏览:  59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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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事项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事项,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内外部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事项。
二、关于公司“研发实验室”项目结项和终止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事项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研发实验室”项目结项和终止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研发实验室”项目结项和终止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事项。
三、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四、关于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达康彩练杨艳韩育明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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