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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资实业:华资实业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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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资实业:华资实业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菇娘天生傲骨 发表于 2022-12-14 00:00:00 浏览:  65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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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视频方式参加了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召开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2022年11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二)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1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
议对象、出席现场会议登记办法,以及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会议通知的时间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网络投票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9人,代表股份26436131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4.5151%。该等股东均为出席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2年12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李延永先生主持;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一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统计结果进行确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聘用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机构的议案》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为26429251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9%;反对票为36001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弃权票为
328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83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2.4035%;反对票为36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9749%;弃权票为3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6216%。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经本所及经办律师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邓文胜:____________
马鹏瑞:____________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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