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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以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912-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分析师、基金经理、媒体等。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
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备查登记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参与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
(三)活动的详细内容;
(四)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五)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第十三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上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911-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证券
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其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及其信息披露事务工作。
第十六条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
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
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
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部进行投资者关系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912-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可作专题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一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并可视情况适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
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节网站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并在
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得在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对公司网站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
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
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可通过信箱回复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对于投资者提出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可加以
整理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或公司网站的投资
-911-者关系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不断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节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关系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对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
入、详细的分析、说明、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节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和路演
第三十四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上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第三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需要召
开业绩说明会的,公司需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912-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七条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八条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
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九条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
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条公司在举办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如果投资者、分析师的提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四十一条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十二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
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详见附件一),并将《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互动易上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五节一对一沟通和现场参观
第四十三条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
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四条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五条公司在一对一沟通过程中不得透露未公开信息不得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增进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
对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的了解,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九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安排参观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
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二),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911-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五十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交流沟通
活动结束,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五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
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五十二条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活动结束,公司应当立即启动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特定对象对外发布或
使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前征求公司意见的,公司应认真核查,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关注事件发展动态,如有需要,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如公司在事后复核或在特定对象拟对外发布或使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中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拒不配合的或公司股价出现异动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
研、媒体采访等。
第六节电话咨询
第五十四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
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五十五条咨询电话设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五十六条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立即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章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七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
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912-第五十八条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五十九条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二节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六十条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六十一条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如其他投
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六十三条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六十四条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得
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上市公司费用自理,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礼品。
第六十五条本公司研究人员、证券分析师、经纪人等应采取谨慎回避的态度,不
对本公司的经营状况、投资价值、股票二级市场走势等进行评论、预测、推荐或对外提供分析研究报告。
第三节新闻媒体
第六十六条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六十七条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得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六十八条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
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六十九条未经批准,公司任何人不得擅自接受媒体任何形式的采访。确因业务开展需要接受媒体采访的,被采访人应当严格按照《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911-行。
第七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原《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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