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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港: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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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港: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股市金灵 发表于 2022-12-13 00:00:00 浏览:  62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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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有关事项发表如
下核查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可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优化薪酬与考核体系,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公司的凝聚力,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旨在落实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落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
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能够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骨干、技
术骨干、业务骨干及其他骨干人员。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参与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且不包括本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列入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具有劳动或劳务关系,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三)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我们一致同意实施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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