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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相关事项做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此页无正文,为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曲辉__________________
白媛媛__________________
宫艳君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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