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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湖北楚天鄂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提供共同担保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在事前对本次担保事项进行了了解,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降低整体融资成本,且该子公司其他股东方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风险可控,未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徐一是
徐一旻
2022年1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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