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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
(本预案经过2022年12月13日召开的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日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财务公司)存款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证资金的流动性,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章存款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存款风险处置预案具体实施部门为公司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部门领导为责任人。
第二条对存款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计划财务部作为风险处置预案具体实施部门,应密切关注中航财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一旦发现风险苗头,应立即启动处置预案,开展风险防控;
(二)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督促中航财务公司及时提
供相关信息,关注中航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集团)及航空工业集团
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早预警,及时处置。加强风险监测,对存款风
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第二章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三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对涉及中航财务公司关联
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服务进行披露。每半年出具一次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与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同步披露。
第四条关联交易存续期间,本公司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对存放于中航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如出现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本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公司利益。中航财务公司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公司,并配合本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公司与中航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存款风险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六条当中航财务公司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应立
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同时公司不再继续向中航财务公司新增存款且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一)中航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中航财务公司原因出现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情况;
(二)中航财务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7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三)中航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21条、第22条、第23条规定的情形;
(四)中航财务公司任何一个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五)中航财务公司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
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六)发生可能影响中航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
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七)中航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中航
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0%或该股东对中航财务公司的出资额,如影响中航财务公司稳健运行,或出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予以监督指导情形的;
(八)中航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或涉嫌犯罪;
(九)中航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接管;
(十)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
项。第七条存款风险发生后,相关业务人员应及时了解信息,并形成书面文件上报计划财务部负责人。
第八条计划财务部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后,应组织人员
敦促中航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处理方案。风险处理方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
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应急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九条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要求中航财务公司采
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等。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寻求帮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四章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条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计划财务部应当加强对中航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中航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中航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一条计划财务部联合中航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
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预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本预案从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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