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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
拟以现金支付的方式购买郑州公用事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100%股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述交易事项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公用集团,实际控制人为郑州市人民政府。本次交易为中原环保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净化公司100%股权,不涉及发行股份,本次交易前后不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故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郑州市人民政府,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综上,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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