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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医药:复星医药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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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医药:复星医药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菇娘天生傲骨 发表于 2022-12-23 00:00:00 浏览:  42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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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续签持续关连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本次续签《有关原材料/产品及服务的互供框架协议》项下之持续关连交易系本集团(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下同)经营之需要,本次续签《有关原材料/产品及服务的互供框架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交易定价依据公允、合理,符合一般商业条款。
该议案的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与复星国际有限公司续签持续关联/连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本次续签《房屋租赁及物业服务框架协议》(包括涉及房屋承租、出租业务的协议各1份,以下合称“《租赁框架协议》”)及《产品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项下之日常关联/连交易系本集团经营之需要,本次续签《租赁框架协议》及《产品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证所《上市规则》”)和联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交易定价依据公允、合理,符合一般商业条款。
1该议案的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2023年其他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等日常关联交易系本集团经营之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证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交易定价依据公允、合理。
该议案的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独立非执行董事:李玲、汤谷良、王全弟、余梓山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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