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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四条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1名。监事应当具备正常履
行职责所需的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章监事会的履职方式
第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承担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和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职权:
(一)出席、列席会议。监事应当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还可根据职权需要决定列席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及各种专题会议;
(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是指监事会组织监事,实地检查或调研活动,包
括但不限于监事会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检查,要求进行自查与监事会复查相结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项检查或调研,聘请外部中介机构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向公司管理层反馈,如遇重大问题,除通报董事会外,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
(三)调阅资料。监事会为履行职权需要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总裁办、财
1务部等部门调阅相关资料;
(四)询问和了解情况。监事会可就其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向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询问、了解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如实向监事会作出报告;监事会为履行职权需要可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报告公司重大合同
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
(五)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六)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检查,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七条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
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四章监事会会议通知
第十条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7日,以通
讯、传真、网络等方式将会议通知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2(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章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通讯、传真、网络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如有);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监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于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其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
3第十六条监事会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
他有关人员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六章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八条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监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监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监事发言要点;
(六)每一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其他有关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4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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