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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及方案。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
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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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管理委员会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管理委员会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战略委员会履行职权时应尽量使其成员达成一致意见,确实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向
第2页/共3页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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