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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全面了解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度新增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新疆天富绿能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
疆天富天源燃气有限公司、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新增担保
合法可行,可实现共同发展,有利于维护公司出资人的权益。董事会在上述议案表决中,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需注意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控制在额度内办理担保的法律文件、手续,做好风险防范措施。同意公司2023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新增担保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为控股股东天富集团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向控股股东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合法可行;
董事会在此项议案表决中,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但需注意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控制在额度内办理担保的法律文件、手续,做好风险防范措施。同意公司为控股股东天富集团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租赁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并签订相关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石河子泽众水务有限公司租赁控股股
东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三供一业”及“天富通达物资平台”项目资产以及团场和红山嘴电厂共14处房产,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三供一业”及“天富通达物资平台”项目资产,租金以项目资产原值为基础,按照资产类别以十五年至三十年计算折旧,外加相关税、费计算;团场和红山嘴电厂共14处房产,租金以房产年折旧额加相关税金确定。上述项目资产租赁价格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决策和表决程序合法,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的要求。
4、关于公司及分子公司向石河子开发区天富房产开发有限责任
公司租赁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公司及分子公司因办公需要,租赁控股股东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石河子开发区天富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租赁价格参考市场价为定价依据,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决
策和表决程序合法,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的要求。
5、关于新疆天富易通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公司房屋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天富易通供应链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经营所需,租赁公司位于石河子乡山丹湖村的三栋建筑物,此关联交易是出于公司合理的经营发展需要,合同条款公平合理,符合上市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的内容、审批程序和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
6、关于公司与新疆天富易通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煤炭运输合同》并预付煤炭运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与关联方新疆天富易通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富易通”)签订《煤炭运输合同》,煤炭承运价格不超过天富易通中标公司2023年度煤炭运输项目价格0.53元/吨·公里;为保障公司
燃煤稳定供应,锁定煤炭成本及运输能力,保障发电、供热生产正常运营,预付煤炭运费不超过10000万元,是基于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运行的考虑。本次交易价格通过招标形式确定,定价合理、公平,没有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决策和表决程序合法,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的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上述事项。
独立董事:王世存陈建国易茜2022年12月30日(本页无正文,为《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世存陈建国易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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