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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 YUANLAW OFFICES
三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YUANLAW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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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2)-04-807
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
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
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2年12月1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出《合肥江航飞机
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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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航装备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2月28日下午14:00在安徽省合肥市延安路35号公司
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宋祖铭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
东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28日上午9:15
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28日9:15至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
证明文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人,代表股份112,027,3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9.8193%。对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由本所
律师验证其股东资格;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方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现场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现场会议。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清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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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航装备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4、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情况如示:
关于增加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027,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对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
的股东之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关联股东中航机载系统有限公司、中航航空
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航证科创投资有限公司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未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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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颜
经办律师:傅扬远
李聿奇
2022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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