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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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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懒人美食谱 发表于 2022-12-31 00:00:00 浏览:  57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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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瑞华
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泰”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瑞华泰自2022年1月1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检查期”)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26日至12月27日,国信证券现场检查人员郭振国通过查阅
资料、实地调研等方式对瑞华泰检查期的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二)信息披露情况;(三)公司的独立
性以及与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五)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六)经营状况;(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瑞华泰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查阅了瑞华泰在检查期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检查了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
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公司依据上述规章制度规范公司日常的经营和管理活动。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制订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合理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瑞华泰检查期在指定渠道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检查了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并与三会文件、会议记录对比和分析。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瑞华泰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瑞华泰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性文件,查阅了瑞华泰检查期的信息披露文件,查阅了公司的银行账户对账单等资料。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瑞华泰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和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获取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并与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比对,抽取了大额募集资金支出的合同、凭证等资料。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瑞华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现场检查之日,瑞华泰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瑞华泰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性文件,查阅了瑞华泰在检查期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以及融资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等。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瑞华泰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相关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经营状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瑞华泰2022年三季度报告以及相关财务、业务资料。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检查期内,瑞华泰经营模式和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无。
四、是否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瑞华泰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中,上市公司积极配合并提供所需文件资料,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检查期内,瑞华泰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运用等重要方面的运作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郭振国王攀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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