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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钢股份:邯郸分公司退城搬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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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钢股份:邯郸分公司退城搬迁协议

鲁宾花 发表于 2022-12-22 00:00:00 浏览:  34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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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退城搬迁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2022年12月20日在河北省邯郸市签署:
邯郸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邯郸市政府)
地址:邯郸市丛台区联通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樊成华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股份)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玉(本协议各签署方以下单称“一方”,合称“双方”)为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坚决去、主动调、加快转”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友好协商,对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以下简称邯郸分公司)搬迁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以兹信守。
第一条基本条款
1.1河钢股份按照邯郸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经济发展要求,以
1/6及邯郸市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发展的统筹安排,关停位于邯郸市的
邯郸分公司工厂。按照产能置换政策要求,需退出相应的冶炼装备及配套的辅助设施。邯郸市政府全力支持河钢股份位于涉县新厂区的建设项目按期投产、达产,全力支持搬迁企业平稳过渡、存续发展、做优做强。
1.2截至2022年6月30日,邯郸分公司关停涉及的固定资
产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为151亿元。
1.2.1土地出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邯郸钢铁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邯钢)的全资子公司邯郸邯钢建设发展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钢发展公司)或邯钢新成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子公司)作为协议出让的受让实施主体,依据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邯钢老区土地协议出让年度安排,按规定分地块逐宗缴纳土地出让金。
1.2.2邯郸分公司分别向复兴区、邯山区政府提出涉及邯郸
分公司搬迁征收补偿资金拨付申请并附相关资料。复兴区、邯山区政府向市财政局提出搬迁征收补偿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批复的年度预算安排,依据邯郸市政府同意的邯钢老区腾退土地搬迁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等文件和双方约定,40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规向复兴区、邯山区政府拨付邯钢老区退城搬
迁征收补偿资金。复兴区、邯山区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依
2/6规将邯钢老区退城搬迁征收补偿资金拨付至邯郸分公司。全部资
金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年内依申请拨付给邯郸分公司,用于邯钢老区退城搬迁征收补偿。
1.2.3邯郸分公司搬迁资产账面损失弥补不足部分,由邯钢
及邯钢发展公司与河钢股份另行签署资产转让协议,以购买关停资产残值等方式予以弥补。
第二条违约责任
2.1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有关义务、所作出的陈述、承诺、声明和保证,即视为该方违约。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该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赔偿守约方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2.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缴纳和支付义务的,违约金按
照违约数额贷款基础利率(LRP)1 年期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当月起算)。
2.3因未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导致未能按时向邯郸分公司
拨付资金的,不构成邯郸市政府违约,相关违约责任由邯钢承担。
第三条争议解决
3.1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者纠纷,
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或者纠纷提交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判。除提交裁判的争议或者纠纷事
3/6项外,本协议其他约定事项应当继续履行。
第四条保密
4.1双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有关信息,应严格保密,但根据有关法规及双方同意可以披露的除外。即便本协议终止,该保密条款仍然适用,不受时间限制。
第五条其他
5.1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一方向另一方承诺,其已
依法取得为签署并全面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截至签署日可以取
得的全部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保证具有合法的权力和权利签署并全面履行本协议。在本协议签署后不会实施任何有可能对本协议的效力和履行构成不利影响的行为。本协议签署后,其将积极履行本协议。
5.2双方确认,除非本协议另有披露,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
不违反:1.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2.公
司章程或其他组织规则中的任何条款;3.其作出或订立的对其或其资产有拘束力的任何重要承诺、协议和合同(如有违反的情况,其已经在本协议签署前获得该等承诺、协议和合同之相对方或受益人的书面同意、许可或放弃)。
5.3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经双方事先书面同
4/6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或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予以转让。
5.4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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